9.2 定期开放基金产品审核要点(续)
1. 运作方式:定义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X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2. 养老金或企业年金申购与赎回的特殊安排:定期开放基金可以对特定投资群体(仅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实施申购和赎回费率优惠。
3. 开放期基金规模控制的问题:定期开放基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规模限制,设定规模限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定期开放公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4. 开放期末基金规模过小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定期开放基金的封闭期限在1年以上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或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基金合同终止。
5. 封闭期和开放期组合投资比例的特殊约定:为保证开放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开放期的集中赎回,定期开放基金可以约定在开放期开始首3个月,开放期和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内可以不受“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限制。
6. 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匹配的问题:从基金管理公司的反馈情况看,组合久期与封闭期严格匹配将对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不利于发挥定期开放的运作优势,同时与同类理财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定期开放基金的预期收益率缺乏吸引力,这必将制约定期开放基金的发展。基于此,我们将在要求基金管理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开放期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允许其实行实行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7. 开放期因巨额赎回导致延缓支付的处理:附有上市安排的定期开放基金需要利用中登的TA系统,而现有的中登TA系统只支持资金的全部确认或不确认,并不支持部分确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发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只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基于此,我们在审核的过程中,允许定期开放基金与现有LOF基金的做法保持一致。当出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对于场内外份额实行差异化处理。
8. 风险提示:考虑到定期开放基金在运作上与普通开放式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在风险提示时,除一般风险外,还应特别请示以下几类风险:
1)封闭期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2)开放期结束存在因基金规模过小或持有人人数过少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运作的风险;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发现延缓支付情形时,场内的基金份额无法实行按比例延缓支付的风险。